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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45     阅读:


  【摘要】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很多内容,影响深远,继承制度更是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继承法内容繁多,以继承失格制度作为对象,尝试从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现代继承法的继受和创新等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继承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后世诸国,直到今天,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中,还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关键词】罗马法;继承;失格;演变
  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尽管罗马法的物法与债法理论已经是各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但继承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在《十二表法》中,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第五表,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继承内容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
  一、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后期,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
  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分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1]
  二、罗马法及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
  (一)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
  '不配“(Indignus),根据Adolf Berger的《罗马法百科辞典》,其含义是指:'根据继承法,某人因为他对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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