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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语义的“食品安全文明”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1 04:17:07     阅读:


  摘要:风险社会下的食品安全管理须能突破片面强调政府监管的惯性思维,转而建构和凸显治理,在此语义下,实现法律手段与伦理手段的结合,从而跃变为'食品安全文明“的复合管理模式,其中,政府部门与第三部门、营利部门各显所长但又密切合作,形成该模式展现治理的组合效应的两个维度:一是政府部门通过制度创新尤其是完善法治,来建构食品安全制度文明;另一则是第三部门和营利部门张扬社会责任与公共理性,打造食品安全责任文明。
  关键词:风险社会;治理;食品安全文明;制度文明;责任文明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3.001
  
  一、治理语义的'食品安全文明“之研究缘起
  
  市场经济的持续扩张导致传统'熟人社会“的交易场域被打破,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空前增强,因而对于生产者可能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防不胜防。列数近年来一桩接一桩的食品安全事故,即可窥一斑:毒大米事件、敌敌畏火腿事件、苏丹红事件、石蜡火锅底料事件、双氧水和福尔马林食物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直至2008年9月,发生了举国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揪紧公众神经,也更加拷问着政府的监管能力。终于,一个极富意义的后果是,《食品安全法》催生了。相比原先的《食品卫生法》,两者虽仅一词之差,内涵却相差巨大。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取代'食品卫生“的概念,意味着'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超越了那种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最为原始而低级的层面,而是上升到基于精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不过,依笔者看来,《食品安全法》较之于《食品卫生法》,更大的差异或在于,要求政府将食品监管并不只当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规事项来处理,而是要作为攸关国民身体素质和社会稳定,从而堪比经济安全、外交安全的大事来对待。
  然而,若将维护食品安全的全部希望寄托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这并不妥当,尽管较之以前,该法实施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制度经济学者研究发现,法律实际上是权利义务双方订立的一种契约,用于降低相互间交易成本。但由于任何法律契约都只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契约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对此,法律主义者的惯性思路是再制订一部法律来填补漏洞,但新法律同样会出现漏洞,于是,再订立更新的法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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