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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在争议声中是怎样炼成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0:16     阅读:


  回望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自2016年6月起,法律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代会的4次审议,始终争议不断、分歧难消,其激烈程度在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而在激辩声中最终炼成的民法总则,也足以成为凝聚立法共识、破解立法难题的典型标本。
  行为能力,年龄门槛的平衡
  如何设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是民法总则最大的立法焦点之一。
  根据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在现实中,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行购买文具、零食等行为比比皆是。而法律所设定的'10周岁“门槛,却使这些交易在理论上均为'无效“,这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学界普遍认为,经历三十多年的社会变迁,儿童的智力水平、辩识能力等等已远远超过民法通则当年立法时的预期,应当参照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起点下降至6周岁。这一动议,最终体现在去年6月提交一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
  然而,这一立法方案却激起了一片反对声浪,以至演变成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最为激烈的立法争议。不少参与立法审议的人士指出:6周岁的儿童并不具有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赋予其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儿童刚刚进入小学甚至尚在幼儿园阶段,就需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存在重大的制度风险,不仅不利于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给欺诈等行为提供空间。
  民间舆论场的反弹更为汹涌,网络上更是犹如炸开了锅,弥漫着焦虑、质疑情绪。有人叹息今后将频频为孩子的任性交易买单,有人担忧孩子经受不住商家的引诱和欺诈,还有人预言,孩子拎得起'酱油瓶“,但拎不起民事责任··
  尽管直到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法律草案依然维持了'6周岁“方案,但争议不仅没有平息,反而愈加激烈。最终,草案在表决前夕作出了重大调整,既未退回'10周岁“,亦未一步突破至'6周岁“,而是设立了相对折衷的'8周歲“门槛。
  根据新出炉的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获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以何种标准判定是否'相适应“?恰恰是最大的难题所在。
  破解难题的路径或许是,通过制订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相适应“的标准。比如学界通说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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