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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难民法的动态性系统监管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0:34     阅读:


  难民问题一直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虽然和平和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主题,但局部矛盾不断,导致难民数量众多、难民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难民给国际社会带来多方面影响。由于难民解决方案中所合有的政治性以及移民政策的飘忽不定,使得难民法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聚焦于难民问题的研究日益增长,由学者、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等所创作各式文献足以证明这个领域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现阶段难民监管存在大量问题,难民的权利保护需要国际社会一同协作。
  在对难民法法律主体和发展历程的调查研究进行回顾性反思。同时聚焦于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地位和待遇,以及避难所、难民自由流动和逃难境遇等问题时。可以将难民法解释为一个'动态性系统“。表现在它所涉及的各式各样的问题上,包括国际利益、公众舆论、人权侵害、国家层面上的国际义务履行、以及无国籍人士。难民保护政策必须源于现有法律中明确或非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社公认的基本人权法律法规。然而,由于难民解决方案中所含有的政治性以及移民政策的飘忽不定。使得难民法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主权“问题盛衰起起伏伏;而'难民“问题则继续时而令人激荡澎湃,时而令人迷惘无措,国际法律义务与国家层面的义务执行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分并没有任何关于难民地位的监督机制条约,这被认为是反常的,甚至是一个难解之题。其实,国际法历史学家心知肚明,监督条约的缺失既不是反常现象也并非难解之谜。当时,保护人权的多边条约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且不存在表明需要国家内或超国家的裁决或监督的任何理由,更别提在当时国家中设立国际法履行机构的事情了。尽管如此。该《公约》以国际联盟的经验为基础。是战后采取的加强保护难民措施中的一部分。不仅包括各种条约和协议。也包括一系列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办公室等等。当联合国大会决定讓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接管国际难民组织时,其仅被作为一个附属机构,主要负责为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发挥某种含糊不清的作用,即监督国际条约的履行。所有相关人员均明白,这就意味着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并没有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进行解释的权限。因此,尽管国家可能会要求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指导“,但是各国及其国内法院已经多次强调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表任何相关观点不具备约束力。
  对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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