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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编纂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1:41     阅读:


  摘 要:《民法典》的编纂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到底是存还是废,学界争议相当激烈。本文思考列举关于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存废的几个观点,浅析我国《民法典》债权编中专章规定债权总则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债法总则;合同;侵权;存废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我国自新中国时期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没有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而只有极个别的、零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存在。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商立法体系。
  2014年9月14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说明我国已着手现代民法典的编纂,但在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上,在合同法、侵权法从传统债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编后,是否仍应保留债权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学界存有争议。
  一、'废“之观点
  第一,债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 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 因此没必要再设立债法总则。第二,随着责任与债的分离, 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转化为债的观念, 已与现代发展了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相抵触。①第三,对设立债权总则在实际中的效用存在疑问。债权总则应该是为所有的债权提供共同适用规则的,但在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上,债的履行、担保、移转等一般性规定并未曾见过发生。
  综上,债法总则存在就属多余了。
  二、'存“之观点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而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不仅对我国法律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也对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所缔结的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等有着重大影响。
  如居间合同、医疗合同、演出合同以及雇用合同等,都属于劳务合同。大多数的劳务合同的履行即劳务的提供都对债务人的职业、能力有特定的要求,不能由他人代替。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及债务承担的规范并不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之债。
  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 也不能当然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之债。例如, 旅游合同中,旅游公司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得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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