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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实证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9 04:01:45     阅读: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经营者集中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另一方面也会对市场竞争环境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我国出台了规制经营者集中活动的制度,用以防控经营者无限扩张的垄断风险,其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先决要件。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十年的实施状况,研究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 经营者 申报标准 市场份额
  作者简介:岳原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33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十年,本文拟通过对近年来商务部公布数据的统计分析,反思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不足,并通过比较国外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经营者申报制度的实施
  (一)实施现状
  根据商务部公示情况,2008年至2017年末,商务部总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200多件,审结近2000件,其中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2件,附条件批准的35件,无条件批准的1937件,无条件批准案件占审结案件的98.1%(统计情况见表一)。同时商务部于2014年开始对外公布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调查处罚情况。截止2017年,经商务部调查后因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的案件共计19件。
  (二)实施现状所反映问题
  1.大量符合现有申报标准的案件未被纳入审查
  根据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目前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一般性规定为:'(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据投资中国发布的《2016年中国并购市场发展趋势预测》,仅2015年一年完成的并购交易案件数量为4156起,平均个案交易金额约合人民币4.9亿。因此仅就交易金额看,很大可能有大量符合标准的并购案未被纳入审查。
  2.大量无意义案件的审查摊薄商务部执法资源
  就实际审查而言,十年来审结案件近2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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