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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的民法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17     阅读:


  大学生金融市场是企业必争之地。早在2002年,招商银行即瞄准了这一市场, 发行了第一张针对大学生的信用卡,其后,国内在校大学生持卡比例逐年上升, 而与此同时,大学生透支信用卡、信用卡的不良比率也较为严重,最终在2009年7 月被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叫停。银行在大学校园的退出,并未湮灭大学生的消费需求, 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国家对'互联网+“政策上的支持,大学生超前的消费观念和创业需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一大批互联网金融机构迅速崛起, 占领了大学生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其作为市场主体在企业治理上较为灵活,在经营上有更多的自主权。但是,在方便快捷的服务背后,存在着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滥发高利贷、暴力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被曝光,而校园贷引发的多起大学生辍学、离家出走、自杀案件更是将校园贷推上了风口浪尖。校园贷像是好吃的馅饼,但也可能隐藏着陷阱,大学生亟待正确认识并防范不规范的校园贷行为,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校园贷,既可以从民法角度加以调整,又需要从商法、刑法、行政法角度加以规制,本文则从民法的角度对校园贷加以分析。

法律关系


  校园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从对象角度所做的一种描述,其实质是借款关系。校园贷以大学校园学生为合同相对方,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沟通并促成贷款的发放或使用。根据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可以将其定位为《合同法》第十二章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这一界定对校园贷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 这一合同类型决定了民法对其调整的侧重点。在实践中,校园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根据大学生的借款要求直接提供小额现金贷款,或称取现,这部分支出的流向经常是创业或者旅游等消费活动;二是为大学生分期消费购物所需货款提供支持,这部分支出的流向主要是数码产品、化妆品等。目前,前者已经被叫停,中国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的网贷业务。然而,据《证券日报》2017年10月的报道,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仍然在首页出现'高校学生专属信用钱包“的标语,分期业务则更是没有取消。须引起重视的是, 微信和QQ上的校园贷并未因此而明显减少,这种校园贷的监管更难,也将是今后校园贷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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