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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该发声还是沉默?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4:04     阅读: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治;法治建设初级阶段;解释方法
  长期以来学界对法律解释一直持不同态度,支持者认为法律需要解释,因为法律的完善跟不上社会的变革,要想让法律发挥更多更好的作用需要解释者在司法案例中作出合理解释;而反对者则是站在法治建设的立场上认为解释法律是为了维护而不是毁掉法律。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无需解释,只需要贯彻执行。作者认为,考虑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仍需解释,但要严格把握解释的方法,切忌法律解释扭曲法律原意,解释的内容不能与法律中心思想相背离,只可对文字表面进行解释,经解释的法律条文应与原文含义保持一致,也应符合社会效果。显然我国法律界并没有做到如此严格、完美,法律解释的方法也待完善。
  1 案例中的法律解释
  2016年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此案中,原告孙文麟认为,'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一夫一妻“是针对于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别。他还认为,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同性结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性恋结婚既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所列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所列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被告做出不予登记结婚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被告芙蓉区民政局认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登记结婚为'一夫一妻“,且《婚姻法》中有'男女双方自愿'的相关规定,已经说明了结婚对象需要'一男一女“,同性恋结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区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结束后,原告孙文麟向媒体表示,他将穷尽所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考虑上诉事宜。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例同性婚姻案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此案却留给我们有关于法律解释方面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此案中,芙蓉区法院认为'一夫一妻“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是对'一夫一妻“进行了明确解释。在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中,不难发现有法律条文含义模糊,不确定的现象,其实一部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如何去理解的问题。法律是带有强制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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