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总结 >  月工作总结 > 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道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1 04:16:20     阅读: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密切相关,食品安全治理如何展开,恐怕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规制性命令所能解决的,不分类别而强制划一的措施也并非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良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必须制度化地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社会共治架构,以社会共治推进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进而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协同治理;
  法律规制近年来,'苏丹红“、'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国家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负荷繁重,而稀缺的执法资源又难以实现监管全覆盖,致使我国以政府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和补强,引入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当中,走社会共治之路。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缺乏社会多方主体参与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通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仍采取单方封闭的监管模式,缺乏社会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尤其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工地、食堂、学校、幼儿园等地方,消毒中心卫生设施不到位,大型宴席餐具不能及时消毒,这些场所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也由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稀缺,很难对广大农村和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治理,也就必然会导致监管乏力和监管覆盖率低,进而酿成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主导型下执法资源不足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极其繁重的监管负荷。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身体健康等切身权益,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诸多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法律权利被淡化和边缘化。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发现后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对事故的层层报告,而不是迅速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通报,广大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以及利益相关者被排除在上报制度之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制度中缺少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位置,一切为了政府的需要,而不是...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道.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