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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26 04:18:31     阅读:


  [摘要]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同年7月,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本文阐述了消费税的形成及烟酒消费税现状,对最新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行了具体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烟酒;消费税;调整;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0)02-0190-03
  [作者简介]杜建华,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江西南昌330108)
  
  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对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同年7月,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这无疑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
  
  一、消费税形成
  
  消费税(销售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我国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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