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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15:11:09     阅读:

摘要: 中央财政'三农“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增多,直接破坏到了党的'三农“政策,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 中央财政'三农“资金; 涉农贪污贿赂职务犯罪; 检察职能

中图分类号: D924.3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7-0071-01

随着中央财政'三农“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也日益增多,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已直接破坏到了党的'三农“政策,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拟结合近年来全市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探讨。

一、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多年来,我市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80%以上的涉案人员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查办涉农案件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并且影响到了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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