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内管监督有效性的几点思考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对内、对外监管两个方面对烟草专卖制度进行了规范,是实行烟草内管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纲领和原则。本文从分析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性质和内涵出发,论述保证内管监督独立性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探索发挥内管部门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烟草 内管监督 有效性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以下简称'内管监督“)是我国烟草行业强化自律管理,严格规范经营的长效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行业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从而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国家局在其制定下发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里规定了内管监督工作的性质、内容、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指出了正确的方向。然而由于烟草行业长期实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一体化,在本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内管监督的运行效果极有可能因为服从地区或部门盈利目标而大打折扣。笔者拟从探讨内管监督独立性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在我国烟草行业现有体制下有效发挥内管监督作用,规范行业内被监督主体的经营行为。
一、内管监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大量的篇幅规定行业内烟草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赋予了各级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权力。由此烟草专卖管理监管工作包括对外、对内两个方面:'对外“是针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包括打假、许可证管理、日常市场巡查等;'对内“是指以内管监督为主的行业自律监管,涉及卷烟购进、库存和出库、卷烟销售、烟叶生产及对其他烟草专卖品的监督管理。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因此内管监督不仅是实现行业规范、稳定、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落实《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专卖制度的根本保证。
《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对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该条款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⑴内管监督针对的是烟草行业内部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工业、商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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