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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2:47     阅读:


  摘 要 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传统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对于维护法院地基本政策、保护本国核心利益等方面存在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及现代的一些国际私法条约中都存在此制度。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了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数个涉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案例的研究,探究该制度的具体运作。
  关键词 公共秩序保留 司法实践 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法律选择中的分割方法“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蔡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54-04
  一、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是国际私法的一项传统制度。由于其在维护法院地国法律的基本政策、道德理念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均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代的一些国际私法条约中也纷纷对其进行规定。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此外,公共秩序还可被据以拒绝承认和执行那些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外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价值与发展趋势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追溯至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法则区别说时代,巴托鲁斯所提出的'令人厌恶的法则“没有域外效力的观点可以被认为是公共秩序保留的萌芽。在其之后,荷兰学者胡伯在其创立的国际礼让说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则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时至今日,大多数国家都在其民法典或相关立法中规定了这一制度。
  这一制度之所以得到了如此广泛的承认是同其特点密不可分的。纵观各国相关立法,各国都未对什么是公共秩序进行规定,大多都只是简单的规定:'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将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换言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在于'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模糊性。这一概念可能由于国家、地区、民族、时代等特点的不同而被赋予多样的解释,同时,正是这种不确定性给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最大的生命力。正如英国学者莫里斯所言:公共秩序保留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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