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府际契约执行中地方政府的决策偏好分析
摘要:在区域契约行政中,府际契约的实际执行比府际契约的签订更为重要。地方政府作为府际契约的重要执行主体,其不同的决策偏好将直接影响到府际契约的执行绩效。根据府际合作的收益大小和实现收益的难易程度,府际契约执行中地方政府的决策偏好可细分为积极响应型、随波逐流型、好强恶弱型和被动迎合型四种类型。对珠三角地方政府在府际合作与府际契约执行中的各种决策偏好的案例分析表明:近年来珠三角一体化中契约行政的实际效果远未达到当初设定的目标,为此应设立府际契约执行的绩效评估机制和追踪落实机制。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地方政府;决策偏好;府际契约;契约执行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4-0032-08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综述
契约行政是近年来我国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一种主导模式①。各级地方政府间或政府部门间为推进区域合作,纷纷通过签订'规划纲要“、'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宣言“、'合作意见“、'合作备忘录“等横向府际契约来推动政府间合作②。以珠三角为例,在2006、2007、2008三年间,珠三角区域签订的各种横向府际契约总计才8份,但自2008年底《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珠三角区域政府间所开展的各种合作明显加速,四年间共签订了157份横向府际契约,其中2009年最为活跃,共签订了94份(参见图1)。具体到次级区域来看,在2006年至2012年间签订的165份府际契约中,广佛肇经济圈共签订了65份,深莞惠经济圈共签订了50份,珠中江经济圈共签订了50份。具体到这些府际契约涉及的合作事项来看,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医疗卫生事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界河治理等方面。
然而,相较于府际契约的签订而言,府际契约的实际执行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政府间合作不仅要'听其言“,更应'观其行“,府际契约的签订并不代表着区域合作的成功,府际合作是否成功取决于府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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