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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火灾案例谈重大责任事故罪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7-16 04:39:07     阅读:

摘要 2010年,某大酒店发生火灾,通过对该起火灾中相关责任人涉嫌的罪名出发,初步论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修改要点,以实例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界限了解析,并对单位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消防 重大责任事故罪 单位主体

作者简介:陈寅,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闽侯大队,副团职教导员,九级工程师,从事法制及火灾调查工作;黄怡,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火调科参谋,助理工程师,从事火灾调查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09-02

一、引言

2010年,某大酒店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超过800万元。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询问,确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认定酒店经营公司将拆除酒店东侧外墙热水管工程发包给章某、曹某,章某、曹某等人在电焊作业过程中,高温熔融物掉落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最初公安机关以失火案立案并刑事拘留了章某、曹某等人,经过对事故灾害成因的认真分析,消防部门提出章某、曹某等应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争论,公安机关认同了消防机构的意见,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实践中,我们往往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如2010年的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事故责任人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作为火灾调查人员,深入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涵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修改及当前理解

从1963年我国刑法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规定开始,到目前本罪先后经历了1979年、1997年和2006年三次立法修改,尤其是2006年的这次修改大大拓宽了本罪的适用范畴,了解此次修订的情况对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本罪的内涵有相当大的帮助。根据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定义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1997年《刑法》的134条规定相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变化在于:

1.主体范围扩大。本罪原规定是特殊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现修改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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