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总结 >  季度工作总结 > 内容

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新标准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01 06:55:45     阅读:


  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一直是纳税人关心的话题,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实施后,对混合销售行为重新进行了规范,对其中的规定作了一些调整,纳税人应当注意有关政策的变化。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及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多困难。为便于征管,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一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应税劳务的异同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例如:某药店除销售药品外,还提供医疗服务,其医疗服务即属于药店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贷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发生,即销...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新标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新标准.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