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特征及性质探讨
摘 要 本文指出,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民办高校因既有的公办高校一般特征,又有自身的独特性,导致其师生间法律关系的特征较公办高校更加复杂,进而使师生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有所差别。
关键词 民办高校 师生 法律关系
基金项目:青岛工学院2012年度董事长基金资助项目《我国民办高校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KY014。
作者简介:杜丽君,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教育研究;占飞,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基础数学专业,研究方向:高等数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67-02
一、民办高校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赋予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民办高校本身的'民办“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办高校的'同等法律地位“并非毫无差异。《高等教育法》在承认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的同时,《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并未对其'自主权“的范围作出规定。由于法律'起点“较低,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不明朗,使得社会对于民办高校的认可度降低,在加大民办高校管理工作难度的同时,也使得师生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二、民办高校师生关系特征
(一)教学上以'授受“为主的'教学相长“关系
民办高校的定位多为'教学型“学校,这使得大多数民办高校十分重视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监控的力度也比较大。从师资队伍来看,民办高校的教师多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着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年龄结构上多为年轻教师,有着较强的上进心,学术水平虽不能和研究型高校相比,但整体教学水平比较高。因此民办高校教师相比学生在理论知识水平上的优势,使二者在教学上形成了以教师为主导的'授受“关系。另外,民办高校的学生虽然文化课基础相对薄弱,但是也具有思维活跃、价值观开放的特点,对新事物有着较强的好奇心和接受能力,其表征便是不如高分学生'乖巧“。加上信息时代,学生可能获得比教师更丰富的信息资源。民办高校学生的特点,使其更加勇于对教师教学'挑刺“,对各种规范标准提出质疑。在高校民主化日益推进的今天,大部分教师对此亦能摆正心态,顾及学生的意见和情绪,达到教学的良性循环。因此,民办高校师生在教学上关系上往往是'授受“关系基础上的'教学相长“关系。
(二)管理上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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