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摘要]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权主要有: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和维护农村公共秩序;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经营和管理村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利益性和优越性的特征,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正确理解法律的'授权“;严格区分村民自治管理权与协助行政管理权:明确划清民事与行政的界限。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定位
[作者简介]黄荣英,中共龙岩市委党校、龙岩市行政学院哲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福建龙岩364000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084”05
村民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作用是否发挥以及发挥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最终实现。自20世纪80年代村民委员会制度诞生以来,由于对其职能及其定位的模糊性,导致了实际运行中大量问题的出现。本文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进行探析。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现行《宪法》第111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宪法和村组法的规定来看,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可从如下方面理解:
1.村民委员会是一类组织。这是对村民委员会性质最本质的理解。村民委员会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以某种目的成立的,依法享有一定职权并能够有系统、有秩序地运转的集体。作为一类组织要参与社会关系,必须得到其他社会单元的承认并具备一个社会关系参与者的资格。村民委员会作为社会关系参与者,同样也应具备这些条件。
2.村民委员会是一类自治性质的组织。自治组织可以通过设立自治机关、订立自治行为规范等来行使其自治权,并可以对抗来自另一层级系统的行政干扰。《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说明,自治是村民委员会这一制度建构的核心,可以理解为自我治理,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对于自治的内涵,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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