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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所有人何时主张在先使用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5-29 08:06:30     阅读: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权取得的规定,大概分为两种模式: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巴西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谁取得商标权。不过,实践中会有这样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是A,但在A提交商标申请之前B已经使用了该商标,B就有了一个在先使用权或先用权。出现此种情形时,我们该如何界定商标权的归属呢?本文通过巴西高院的一个最新判例来了解和探讨巴西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做法。

最近,巴西高等法院审理了撤销注册商标'PADR?O GRAFIA“一案。该案的大概情形如下:SERIPRINT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ETIQUETAS LTDA公司(以下称'SERIPRINT“)在巴西提交了商标'PADR?O GRAFIA“申请并获准注册。PADRAO GRAFIA INDUSTIAL E COMERCIAL LTDA公司(以下称'PADRAO GRAFIA“)虽然没有申请注册该商标,但其公司从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于是,'PADR?O GRAFIA“公司一纸诉状将SERIPRINT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基于其对商标'PADR?O GRAFIA“的在先使用权撤销注册商标'PADR?O GRAFIA“。

巴西《知识产权法》第129条规定:'申请人通过向巴西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获得商标注册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所有权。“显而易见,巴西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申请人在巴西专利商标局获得商标注册的同时一并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在先向巴西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在先的申请人)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

当然,巴西《知识产权法》第129条第1款同时规定: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巴西专利商标局承认善意的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注册享有在先权利。也就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比商标申请人享有'先机“。很显然,这一条款是巴西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既然是例外条款,巴西专利商标局在此之前对该法律条款的适用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只有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在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之前,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权。换句话说,一旦商标获得注册,例如在无效阶段,巴西专利商标局并不认可或支持基于在先使用权的争辩意见。巴西专利商标局认为商标获准注册后,巴西《知识产权法》第 129条第1款的规定就不再适用,除非能证明申请人是恶意抢注。

在注册商标'PADR?O GRAFIA“撤销案中,商标申请人SERIPRINT公司已经取得商标'PADR?O GRAFIA“的注册权,而PADRAO GRAFIA公司则基于其在先使用商标'PADR?O GRAFIA“这一事实提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鉴于本撤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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