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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再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16     阅读: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当今高职法律教学中比较流行的教学方法。现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中普遍存在着对其认识不清、实施形式化等问题。因此高职法律教学中,应当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法,使之更趋理性化、科学化。
  [关键词]高职 法律教学 案例教学法
  [作者简介]朱云霞(1966- ),女,河南荥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理论研究。(河南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36-0114-02
  
  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竞争力、创造力的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围绕此目标,各法律高职院校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注重学生的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即围绕着法律职业岗位,以培养实际操作能力为主。因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的开设成为高职法学教育的热点,而案例教学法更被认为是高职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目前为止,案例教学法已经在高职院校中得以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整体来看,大多数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和使用还不尽如人意。
  
  一、当前高职法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对案例教学法的主观认识不准确。首先,一些高职法律院校对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改革过程中的地位认识偏颇,一味地以为实施案例教学法就是采用了先进的教学手段,根本不考虑课程本身的特点,盲目下达教学任务,要求教师开设案例教学课程,甚至把是否实施案例教学法作为考评教师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教学氛围导致了学生认为哪个教师不实施案例教学上课就缺乏生动性,以至于对教师的业务能力产生怀疑。而教师受上述因素的制约也乐于实施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方面既符合学校实行教学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能迎合学生的心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谓达到了'双赢“,于是不管课程性质如何,也不管是否具备条件均纷纷上马,实在有些矫枉过正。
  其次,由于近几年,多数学校都在扩招,师资严重紧缺,有一些年轻教师从大学里面分到单位,就直接走上课堂了;而一些老教师就像一个上课机器,几乎没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对于什么是案例教学法自身都认识不清楚,在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将举例说明法误认为案例教学法的现象。因而就很难达到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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