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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调解与裁定文书物权变动之效力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17:33     阅读:


  【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文章主要讨论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法律文书物权变动。针对当前最有争议的民事调解书和裁定书的效力,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主要排斥调解书更多设计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能赋予判决书具有的变动物权的效力,而裁判文书虽然众多,但并不是都具有向判决书那样的效力,只有有处分性质的裁定文书才被赋予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
  【关键词】:物权变动;调解;裁定
  一、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也是经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而这些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如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的判决、征收等情形下发生的物权变动。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排除了当事人之间引发物权变动的自主意思表示,是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某种特殊事由的成就而发生,多是在'无原权利人或是法律有意识排斥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①。而针对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更值得关注,其实,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虽不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类型,但也是物权变动的常见原因,在社会生活,物权非依当事人意愿而发生的变动大量存在,并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出现,当前社会对基于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予以认可同时,对于争议最大的裁判文书更是有着不同的判决,这些实务中的裁判的不同最终影响的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因而,更为深入地研究法律文书物权变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调解书物权变动之效力
  调解书是当前我国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实际审理案件中经常涉及的文书。那么,对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过于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是否应该包括调解书?从实务的文书来看,更多法院是支持调解书变动物权的效力的,理论上更是存在分歧。通过实例进行具体分析。
  例一:原告徐菡的父亲与生母于1996年经毕节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父亲彭宴自愿将涉诉房屋赠与孩子徐菡,若母亲再婚,该财产有父亲管理和使用,直到其退休之日交给徐菡。徐菡父亲后来与被告朱春梅再婚后一直居住该赠与房屋内,之后原告父亲病逝,朱春梅仍强行占有和使用房屋。②
  例二:原告王刚是被告王彬付儿子,被告与2013年于其妻调解离婚,約定将涉诉房屋赠与原告王刚,之后王刚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被告以其与王刚之前私下曾经约定过户把王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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