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法律研究
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撤回适用于行政机关废除事前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撤回作出了规定,但各地烟草专卖局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困惑。此文围绕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从撤回的法律内涵、适用情形、法律效力对撤回进行探讨研究,并引用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条例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尝试对撤回的法律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的法律内涵
行政许可撤回,《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条款确立了我国行政许可撤回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此条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撤回。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许可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烟草专卖局合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害。能够做出撤回决定的,为作出原行政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的适用情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局撤回已经生效行政许可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点:
一是法律状态发生改变,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通过修改对这种行为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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