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资本不是社会主义资本
[摘要]文章对山西财经大学靳共元教授《资本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第2版)内容进行了评析。主要论及:我国私人资本不是社会主义资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人力资本这一用语认识上的分歧;什么是马克思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收入分配。
[关键词]靳共元;《资本新论》;私人资本;劳动力;人力资本;个人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04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4)09-0006-04
2013年7月下旬笔者赴成都参加全国高等财经院校《资本论》研究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期间,山西财经大学靳共元教授惠赠其著作《资本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第2版),征求笔者对这本著作的意见。初读之后深感靳教授非常重视对马克思主义著作尤其是《资本论》的研究,认真学习党的文献,力图结合中国的实际运用与发展马克思主义。靳教授对我国学术界的各种论述,也进行了广泛的搜集与探讨。靳教授这本著作涉及的理论问题很多,诸如资本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劳动力商品、人力资本、'按劳分配“等,甚至包括资本家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内容。笔者对其中有些见解是赞同的,但也对有些见解不赞同,愿与靳教授共同探讨。
一、我国的私人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吗
靳教授所著《资本新论》(第2版)涉及的内容很多,但其主线很明晰,即社会主义资本,其中核心内容是将我国私人资本也包括在社会主义资本中。
在该书的第27-28页中,将我国的社会主义资本列为四个部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人资本、联合资本。在第四部分联合资本中更明确地将外国私人资本也列入社会主义资本范围之内。
靳教授的论据之一是马克思提出过'资本一般“,既然有资本一般,当然就有资本特殊,这些特殊除资本主义资本外,还有社会主义资本,在社会主义资本中又有国有资本、私人资本等特殊资本。
这一论据是站不住脚的,在马克思著作中的资本特殊只有工业资本、农业资本、商业资本、银行资本、股份资本等特殊种类,还没有什么资本主义资本和社会主义资本之分,在马克思阐述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连商品和货币都消亡了,哪来的什么资本呢?
论据之二是:'私人资本和集体资本、国有资本一样,它们都是首先发生于生产领域里的概念,从生产的角度看,这三者并无原则区分。他们都带来剩余价值,带来财富,因而应该同样地受到人们的尊重··原来意义上的那种‘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之类的说法便历...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