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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1 04:16:04     阅读: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人
  作者简介:辛程成,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47-02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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