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某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绩效工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XXX大学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概括为'四加六减“。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六减“的项目包括调整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税。
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XXX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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