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摘 要: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创设的立法例,200多年来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借鉴,成为大多数民法典的立法通例。20世纪初叶,我国清末西法东渐,变律为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依照我国古代立法习惯,创设了法例制度,用以概括民法适用规则,并被民国民法所确立。1949年之后,我国的民法草案及《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法例规则,民法适用方法欠缺,导致民事司法不统一。制定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坚持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例制度,明确民法的一般适用方法,对于统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例;法源;不得拒绝裁判;法律适用方法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ZDC00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4-0084-06
在我国近代民事立法中,有一个对照鲜明的现象,即1949年之前的民法典或者草案大多规定法例规则,而1949年之后,不论是历次民法草案还是《民法通则》以及2002年民法草案,都没有规定法例规则。在制定民法典总则编时应当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确定是否应当规定法例规则。本文对此采肯定意见。
一、法例的概念及民法总则规定法例的作用
在我国民法百年发展史上,《民国民法》第一章规定了法例。其第1条规定了'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规定了'民事所适用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者为限“。向前推展,《民国民律草案》没有规定法例,是从'人“的规定开始的;再之前的《大清民律草案》则规定了法例,主要内容是三条:第1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第3条规定'关于权利效力之善意,以无恶意之反证者为限,推定其为善意“。向后推展,'伪满洲国民法“没有规定法例,关于通则的规定中有两个条文属于法例:第1条规定'关于民事,法令无规定之事项,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第2条规定'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须以诚实且从信义为之“。再向后,即现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例,2002年民法草案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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