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改革探索
摘 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律师事务所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变革。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为适应市场需求与发展环境,律师事务所公司化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关键词 制度 事务所 市场环境 管理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与变革,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轨迹相同,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如今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了新的突破,形成了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国资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作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三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21世纪进入以来,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前景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问题已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在新形势下,律师事务所到底选择什么形式更能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笔者认为,探索和研究适合我国国情,建立有利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律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将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恢复律师制度20年的实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制度的可取之处,在我国建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经营的条件已经成熟。
一、律师事務所的性质和作用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律师执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目前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及合伙所,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各自的组织特点。
(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活动的组织形式,是律师执业的法定机构,它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在一国中的作用如何,直接体现了该国的文明发展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我国在努力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调解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关系,而律师事务所是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场所。
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及其优越性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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