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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5:23     阅读:


  摘要关于商品化权的讨论引起了民法学界和民事司法的重视,体现了民法顺应时代的发展,确认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法律地位,适应民事主体人格标识在商品化形势面前保护的需要。然而,商品化权到底如何界定,如何进行协调等,都还存在很多疑难问题。
  关键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救济措施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84-01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只有几项典型的人格标识如肖像、姓名等作为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而其他的具有类似性质的人格标识如声音、形体特征、特殊姿态、特有的动作等尚未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一、商品化权的概念
  人格标识是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例如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等等。商品化权这个名词在法学界并不陌生。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我国已有学者开始向这个领域发展。但是,到今天商品化权在我国乃至世界还未形成定论。所以,商品化权是开始于英美法等国家的。在20世纪初期,美国的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创作了非常著名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人们一提到这两个卡通形象就像提到了迪斯尼一样。该公司通过它的商业价值,专门成立了一个从事卡通形象'再利用“的部门,他们拥有很多小件商品如儿童玩具等的生产商利用这些卡通形象的许可证,并且准予他们将这些卡通形象印商品上。这一次的策划相当的成功,让迪斯尼公司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这就是商品化权的真正起源。这种将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授予他人商品化使用的权利,被众多学者称为角色商品化权。可以说商品化权开始于角色商品化权。在一些地区,一些商品上使用着各种名人的形象以达到吸引顾客增强商品购买力的目的,这种现象称为商品化,这些行为与此相应的权利称之为商业形象权。在部分地区,对于商业形象权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论,其中的判例与学说存有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比较广义的商业形象权问题,这是指除自然人以外的漫画或者是动画中的人物、动物等其它的物品,这些物品对顾客有吸引力就可以商业形象权的对象;而另一种是比较狭义的商业形象权问题,这些问题是基于隐私权、肖像权和名人的形象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的权利。
  二、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商品化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民事主体对人格标识的使用及其财产价值的控制权上面,任何一个事物对商品化权的侵害行为及活动都会导致权利人的财产或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不管损失的大小,我们都要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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