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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设辩护人制度与律师职业市场化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07 15:09:49     阅读:

摘 要:市场化使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得以凸显,商业化运作对于律师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但过度商业化对律师职业会产生分化作用。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在谨慎甄选委托人,在甄选过程中,经济因素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刑事案件辩护率低、效果差与此有很大关系。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对律师职业市场化弊病的有效矫正。

关键词:公设辩护人制度;律师职业;市场化;'市场失灵“;矫正

中图分类号: D926.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4-0089-04

一、律师职业的市场化

所谓市场化,就是按照市场规律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使用。我国律师职业的市场化始于中共中央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这一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中介组织地位,正式肯定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商业性因素。其后,1996年的《律师法》对律师进行了'去行政化“的界定,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进一步凸显了律师职业的商业性。

与此同时,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分支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许多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为追求GDP增长,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导向性和扶持性干预。2000年以后,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上都设定了具体的追求目标,包括行业产值、从业人数以及代理案件数等。在宁波、杭州等地,政府为法律服务业单独编制了产业调整的规划,[1]并采用具体措施重点扶植一些律师事务所,推动其规模化、巨型化以及专业化;有些地方还采用付费返还、财政直接补贴等方式,对律师个人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进行扶持。比如,同为经济大省的山东和浙江省不仅不约而同地设定了争取到2010年建成50个规模强所、100个专业强所的类似目标,而且也都以政府承担部分培训费的方式选送几十到百名不等的律师到美国或者欧盟培训。

市场化对律师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律师事务所而言,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以积极姿态应对市场化、商业化转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单打独斗式的松散管理日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及商业化运营模式。对律师个人而言,律师职业的商业性特征得以凸显。律师在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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