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摘 要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联系,也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密切相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应当尊重律师个人的选择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为设置障碍阻止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该正确引导并规范律师事务所发展,让市场资源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方向。
关键词 个人律师事务所 鼓励 限制
作者简介: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绍旺,台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68-02
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只规定了国资、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组织形式,2007年10月28日修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次规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下称'个人所“)组织形式。随着该法的实施,个人所大量出现,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的面孔,同时也给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带来了新的课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在办公面积、聘用律师人数、执业期限、审批时间等方面设置障碍,以限制个人所的数量。因此,个人所应当鼓励还是抑制成为需要认真探讨的课题。
一、个人所的发展现状
综观世界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各国和地区不但早已承认个人所合法地位。从数量方面看,个人所已经成为律师组织形式的重要形式;从服务对象看,个人所为公民、法人等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从服务内容看,涉及法律方方面面知识。各国和地区也为个人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个人所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自从我国《律师法》规定个人所组织形式至今,个人所亦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一)境外国家与地区的个人所发展现状
1.我国台湾地区
目前台湾地区有执业律师13556名,其中个人所超过80%,合伙所不到20%,且合伙所规模不大。
2.我国香港地区
自上一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香港的经济发展蓬勃,但本地律所至今仍维持小规模运作,近年香港单人执业的律师和2至5名合伙组成的律所,分别维持在整体律所数目的四成以上。
3.美国
美国律师以单独执业为主。纽约84%的律师单独执业,2%的律师在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其余的在2-9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个人)单独执业可以雇佣律师。
(二)我国的个人所发展现状
根据司法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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