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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独立性:质疑与回应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33     阅读:


  摘要:商事行为制度是《商事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商事通则》是最符合我国现实的商事立法模式,这也是商事行为独立正当性的宏观背景。从商事实践特别是商事司法的要求来看,商事行为的独立性也具有必要的社会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商行为法规范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更具意义,它除了可以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之外,还可以培育人们匮乏的商事意识。
  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事行为;商事实践;商事司法;商法独立性
  
  当前,在商法学界探讨制定《商事通则》这一大的背景下,商事行为理论研究的重要性逐渐浮出水面,这一受到商法学界学者忽视甚至备受民法学界学者歧视的领域应该获得学界应有的关注。但是,有关商事行为法律制度的研究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这是因为我国的商法学研究以具体的商事部门法研究为主,商法总则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失。同时,我国民法学界主流一直对商法的独立性持质疑态度,认为在'商法民法化“背景下商法不存在独立性问题,围绕商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及难题完全可以适用民法理论来解决。在有些民法学者的眼中,无论是从调整对象、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还是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诸多方面来看,商事关系无非是民事关系的延伸和推展,如果要制定《商事通则》则不可避免会在法条设计上与民法的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或存在众多的重复,甚至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良好功效。所以,在构建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体系时,我们一方面会遇到相关理论研究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又会面对一些学者对商事行为独立性不予认同的挑战。对于前者,我们认为随着大家对制定《商事通则》必要性的逐渐认同,《商事通则》理论研究贫乏的局面会得到改观;对于后者,也就是对于商事行为独立性的质疑,我们必须予以回应。如果这种质疑代表了理性的声音,那么我们就应该反思我们构建与完善商事行为法律体系的努力是否必要;反之,如果这种反对之声并未反映商事行为独立性的社会实际,那么我们随之面临的任务就是界定和拓展商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些议题来展开,它们都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事行为法律体系的前提。
  从笔者掌握的现有文献来看,一些学者对于商事行为独立性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有学者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这一宏观视角对商事行为独立性进行质疑,其大致状况就是民法学者极力主张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合一模式。虽然采纳这种主张的学者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如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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