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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承担方式的效率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0:47     阅读:


  摘 要 本文通过将科斯定理中权利有效率地移转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进这一理论应用于合同法、侵权法以及行政处罚法,以求从法律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侵权责任与行政罚款在何种领域内运行更有效率。侵权责任以自由交易为前置途径,因此它赋予理性的施害人以选择权:首先寻求自由交易;交易成本很高而诉讼成本很低时就选择侵权行为实现权利有效率的再配置,同时承担损害成本。其中的效率问题集中体现于在互施成本的双方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在论述行政罚款时,分析了两个问题:一是将行政罚款与侵权损害赔偿进行比较,得出行政罚款应该针对施害人与受害人绝无可能(是指效率上的不可能)自愿达成合意转移权利的情况;二是政府在选择以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为确定罚款数额的标准,还是以预防损害的成本为标准时,似乎前者更有效率。
  关键词 侵权责任 行政罚款 责任承担方式 效率
  作者简介:任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416
  一、与本文相关的经济学原理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 (Pareto) 有效的。在这一前提之下,科斯定理被阐述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然而自由交换在现实世界中是受到重重阻碍的,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交易成本问题。'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谈判所花的时间, 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因此,就如同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在此前提下,科斯定理获得了另一种解释,即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就要求通过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以实现社会效率。引申至此,就将法律的作用纳入于经济分析之中,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选择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在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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