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与意义
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比,车船税在我国目前开征的19个税种当中虽然只是一个小税种,但是这次车船税立法的过程和成果却具有特别的意义。现行车船税是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来。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从立法层次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然而从税法原理上看,根据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税款的征收必须是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按照财政部的解释,认为车船税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理由如下: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节能减排的需要。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船税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代表着我国财税制度'法律化“进程正式启动。同时,车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税法律。作为一项立法成果,《车船税法》是继《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之后我国财税领域中的第6部法律。从这个层面上说,车船税法的通过作为一项立法成果具有特殊的意义。
征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车船税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因此,《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乘用车计税依据和税负改变
车船税的税目由5大类8小项增加到7大类15小项。载客汽车,不再按车型而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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