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单位发展科技产业探讨
摘要 目前,农业科研单位从事科技产业的方式主要有事业开发模式、混合开发模式和纯企业开发模式三种模式。纯企业开发模式是今后科研单位发展科技产业的主要模式,对这种方式的优点作分析,并且提出一些具体的实施措施。
关键词 农业科研单位;产业化;资产管理公司
建国以来,我国在农业科技上硕果累累,杂交水稻等一大批领先于世界水平的科研成果不仅为解决全国人民的粮食问题,也为解决世界人民的温饱问题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我国的农业科技研究工作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研究的项目由国家确定,所需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但是,这种由国家一手包办的科研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了。由于国家对农业研究经费的拨款不足,也由于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需要,农业科研单位已经不再单纯进行科研工作,而是参与进市场、投身科技产业的开发中来,即所谓的搞创收。这样便引起了很多的争议。本文就农业科研单位发展科技产业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1科研单位从事科技产业化的必要性
虽然全国各地农业科研单位都在积极投入科技产业的开发,但对于农业科研单位本身是否真得需要从事产业开发工作,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对此观点不一。他们认为农业科研既然是公益性事业,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来承担科研人员的各种费用以及项目研究经费,科研人员应全心全意做好研究工作,科研单位自身从事科技产业化工作与公益性定位不相符。前几年我国也对农业科研单位改革进行了多次探讨,2000年科技部、中编办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管理办法指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科研机构一般本身不从事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工作,而是通过技术转移来服务社会公众的[1,2]。
农业的基础性很强,与国家的食品安全紧密相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因为农业生产和科研周期长、风险大,私有企业在农业科技领域缺乏投资的积极性,所以农业的生产和科研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然而,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非常有限,取消农业税还是这几年才实现的,在农业科研投资的强度上也大大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虽然《农业法》规定对农业的投入比例不能低于财政增长的比例,但实际上这项法律始终未能落实。来自中科院中国农业政策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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