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顺延获掌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该文件指出,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将带领读者全方位地认识这一政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几经变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中的规定,还要追溯到2007年通过、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8年这条规定如约实施了。2009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原72号通知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该通知执行时间是2008年初至2010年底。得到税收优惠的相关企业一面欢欣鼓舞,一面又暗暗抱怨'为何出台得这么晚“。
2011年,通知失效,又开始执行15%的扣除比例。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部分调整原通知的基础上,发布《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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