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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46     阅读:


  摘 要: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来到,我国通过《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中关于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监护的立法,对成年监护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并且增加了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被监护人的人权和自由意愿,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完善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背景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成为大家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监护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势在必行,我国传统成年监护制度侧重于强调对被监护对象的财产管理,监护制度的理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理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已经远远落后与他们,传统监护制度立法理念与国际社会的立法思想也是背道而驰,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成年监护制度,转变理念完善成年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长时期處于滞后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有四条对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在第四章'代理“与第六章'民事责任“中有少数条款提到监护制度。这些关于成年监护的条款内容相对抽象,非常笼统地对成年监护制度作了粗略的规定。我国其他法律对成年监护也有补充性规定,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意定监护作出规定,法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的方法意定监护人。[1]
  《民法通则》规定了指定监护和法定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意定监护作出了补充性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粗略的提及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程度比较低,这三种监护制度大致构成了我国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民法总则》确立之前,我国传统的监护制度已经实施近三十多年,《民法通则》仅仅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作出了规定,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比较狭隘。在传统监护制度中关于监护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显得十分简单,具体内容及其不明确,这样对被监护对象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二、《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理念总体上基于被监护人的自身意愿,意定监护的确立则是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重点,这是我国立法水平的一大进步,立法理念的极大提升,成年监护制度总体上强调对被监护对象的保护,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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