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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0:22     阅读:


  2017年的3月15日,是一个注定要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98.3%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利走完了第一步。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还决定了整个民法典的精神气质、立法体例、编排体例、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经由民法总则确立的具体法律规则,通过民法总则对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达,借助民法总则协调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展现出来。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
  民法总则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这些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除了服务于自然人的需要外,无其他存在的正当理由。因而在各类'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非自然人莫属。近代以来多部优秀的民法典,昧于民族国家初步形成,资本主义蔚然成型的现实,主要还是致力于如何有效组织资源,使民族国家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取得优势,自然人当然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独立自主的主体,这使得这一时期的民法典经济理性高扬,经济功能凸显。正在编纂的中国民法典,欲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追求国家、民族在经济上的成功,继续坚持经济理性,继续发挥经济功能,都无可厚非,但绝不会止步于此。因为实现经济增长并非目的,而只是提升人民福祉的手段。因此,民法总则坚持以人为本,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考虑到胎儿是弱者中的弱者,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民事立法对于胎儿的态度,尤其能够展现这个国家、这个地区的文明程度。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有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则,但是仅限于财产关系,主要是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胎儿的利益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受到关注和保护。民法总则明文确认,只要胎儿娩出时为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如此,民法总则相当多的法律条文都渗透着人文关怀的理念。这意味着,步入21世纪以及新千年的第二个十年,民法总则不是仅仅将人定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更是将人定位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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