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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9:32     阅读:


  摘 要:在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何妥善地对二者进行区分,是一个无法在立法技术层面通过改进合同法的规范配置来解决的问题。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案例法体系的建立。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只有以现行法上的规则为依托,以比较法上的研究为参照,在体系思考和案例思考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应当参照的各类因素给予充分的关注,才能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断。
  关键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4-0045-09
  在民法学研究领域,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实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任意性规定为私法自治提供了补充,而强制性规定则划出了私法自治的界限。①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够依据其意思,或者依据其与相对人的合意来拒绝系争规定的适用或修正其规定的内容。若回答是肯定的,则该规定为任意性规范;若回答是否定的,则该规定为强制性规范。②在我国合同法学界,已有学者对强制性规定的类型作出了进一步的划分,例如,将强行性规范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将禁止性规范划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③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对规范进行类型划分的合理依据何在?其究竟会对我们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带来哪些实益?我们不妨在整理传统学说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反思。
  一、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区分
  将强行规定(广义的强制规定)分为(狭义的)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做法至少可追溯到20世纪的30年代,至今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的通说。④按照王泽鉴教授的定义,强制规定是指应为某种行为的规定,禁止规定是指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定。⑤在阐释我国合同法的著作中,也常会看到上述分类的影响。⑥王轶教授还进一步指出,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强制性规定和强行性规定作出区分,例如,《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并未提及强行性规定,这在立法层面是一个缺陷。一方面,就概念的逻辑关系而论,强行性规定是上位概念,理应统合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这两个下位概念。另一方面,就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而论,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有重大的区别,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即或影响,也不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除非当事人以约定排除了某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而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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