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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1:00     阅读:


  摘 要 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贡献已被学界普遍公认,他对西方世界发展方向的敏锐洞悉力,以及他对现代社会本质属性的准确认知,使其研究成果至今焕发着活力。本文将从韦伯的方法论入手,对他的法律理性化思想加以描述,并分析其思想的借鉴作用及其弊端。
  关键词 马克斯>韦伯 法律理性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作者简介:刘春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01
  一、理想类型的两种分类:形式理性化和实质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将法律思维表达为: '从(看似)初始思考操作,即所谓的泛化,意味着将决策案例的典型例子优化为一个或几个“ 原则',此即‘法命题’“ 。这是第一个层面,具体做法是通过对个案的逻辑分析与决疑””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类推的形式””最终导向逻辑上高度精纯化的法命题。第二个层次是综合。也就是说,在分析案例时,还有另一个平行的过程””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全面法律构建。第三个层面实际上是这两个层面的整合,即系统化。它指的是通过分析获得的所有法律命题的整合,使其成为逻辑清晰,系统且原则上不存在的规则体系。这种制度要求所有可以想象的事实条件在逻辑上涉及系统的某种规范,以避免对事实秩序缺乏法律保障。
  他根据两个标准来区分法律体制中的两个类型。第一个是形式性,就是指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内在性的一致标准;第二个是理性化,即法律制度能否用同一套法律标准去衡量和判断所有相似或相同的案件,这意味着这个法律制度是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马克斯韦伯根据形式性类型将法律划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根据理性化,将法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进而,韦伯将两个类型结合起来统分成四种法的类别,即形式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和形式理性法。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其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法律是一个自给自足,自治和自我一致的體系。它是一个价值中立,结构良好的技术规则体系。法律的合法性或合法性并不需要外部需求,而其自身的义务和社会成员也同意这一点。从结果来看,韦伯对法治的看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非常接近。“ 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使法律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规避了人的情感的约束,促进人类从人治到法治,并在法律的制定和运作中更加正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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