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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心理咨询与学生隐私权的问题探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24 06:51:42     阅读:


  当前,心理咨询已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主阵地。心理咨询是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帮助来访学生解决各种应激性问题,提高学生适应能力的有效形式。由于工作方式与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学校心理咨询师在从业活动中必然会接近、了解、获悉来访学生的许多个人隐私信息并对此负有特别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我国学校心理咨询起步晚,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少,许多学校没有专职的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教师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心理学、教育学的教师、研究生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他们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不少教师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一些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心理咨询目标的实现和心理咨询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因而在心理咨询中对学生合法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认真研究对待的新问题。
  一、隐私权的界定及学校心理咨询中学生隐私信息的内容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者受他干扰,即所谓'隐“。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公民私人生活与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的权利,个人私事自由决定的权利。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许多对公民隐私保护的规定。应该说,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有法可依的。
  学校心理咨询中学生个人的隐私权作为学生应当享有的人格权同样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学校心理咨询信息系统中属于学生隐私信息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第一,来访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年龄、住址、所在院系与所学专业、电子邮件、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信息资讯;第二,来访学生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问题的隐私,如个人的恋爱、感情问题,升学和就业选择的问题,适应不良、学习困难、人际关系的问题等各类涉及个人生活问题的隐情;第三,来访学生身心疾病的隐私,包括来访学生所患有的、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如偏头痛、胃溃疡、贪食症、厌食症、神经性呕吐、哮喘等疾病,恐怖症、强迫症和焦虑症等神经症,抽动症、肌痉挛、口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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