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信息能否豁免公开
摘 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阳光高考也是对考生追求公平教育权的最好保障。阳光高考不仅要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等实行六大公开,同时要求本人试卷、答题卡也不能一味地以属于工作秘密为由而豁免公开。本文通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下平衡考生知情权、考生权利保护、行政控权、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来探讨高考考试信息能否豁免公开,认为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关键词: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工作秘密;知情权
从2008年河北考生诉考试院起,考生的知情权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其中考试信息公开案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并引起广泛关注[1]。笔者检索2008年以来高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例,发现大多判决都以高考试卷信息属'工作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本文将从法律规范以及考生权利保护、公民知情权和行政控权层面来分析此类信息能够豁免公开。
一、考生权利的内涵
考生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考生在高考过程中具有的可以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2]。考生权利可归结为三方面内容:
1.积极行为的权利
即考生有为某种行为的能力,例如,考生可以获得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积极选择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并自愿填报高考自愿等。
2.请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即考生可以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例如,考生可以请求招生单位给予公平公正的对待,有权要求考试院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等。
3.诉诸法律的权利
即当考生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例如,考生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公平接受教育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
二、工作秘密的内涵
在法律层面工作秘密的内涵并未得到明确的界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只是说明考试试卷和答题卡信息'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未对其实质内涵予以释明。在考虑工作秘密是否应当豁免公开时应将其置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框架之下,教育行政领域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工作秘密的内涵作出界定,但从其他规章规定来看,将工作秘密纳入豁免公开的范围,涉及以下几种考量:
1.工作秘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厘...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