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神与鸣官: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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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持群体生存、发展和延续的地方性规则是持有群体于具体生境中利用文化作用的结果,其根植于地方土壤,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有清一代的清水江流域存在着浓厚的'民治“色彩,这为鸣神用于解决广泛而内容纷杂的社会纠纷提供了社会基础。然而,随着国家政权的进入和林业贸易的日渐繁荣,社会纠纷因涉事主体和内容变更使其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具有民治色彩的鸣神难以解决因林业贸易而产生的各种新纠纷。此时,由于国家司法延伸至社会基层,因而鸣官成为人们选择的方式,形成了民间纠纷二元解决机制””民治与法制,即与之相对应的鸣神与鸣官。解决清水江流域居住民纠纷的鸣神与鸣官,自有其存在的生境根基,二者在具体的历史时期依据生境相互调适,以对其所在社会进行整合。
关键词:清水江流域;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整合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2-0025-10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2.04
一、鸣神与鸣官:存在于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基础
'清水江者,沅江上游也,下通湖广,上达黔、粤,生苗居其上,曰九股河,曰大小丹江,沿岸数百里,皆其巢窟“ [1],其生态地理环境呈现为'地势险阻,岗峦错接,硅步皆山“[2],加之作为晚近开发的边疆之地,明清时期的黔东南地区,'自古不通声教“[3],'椎髻短衣,不冠不履,刀耕火种,樵猎为生,杀斗为业“[4],因而,明清时期的贵州清水江流域常被视为'国家法不入之地“[5]。
明清时期客籍贵州的文人,对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处理纠纷不法事而以理讲和鸣神等方式私自处理的记载不计其数。如嘉靖《贵州通志》详细记载了'民治“状态下地方群体处理纠纷的现象:
苗俗有争,则用行头媒讲,以其能言语者讲断是非。凡讲事时皆用筹记之,每举一筹则曰,某事云云; 其人不服则弃之,又举一筹,则曰云云,其人服则收之,令其赔偿。讲杀人谓之筹头,讲偷盗牛马者曰犯瓦,盖苗以一火为
一瓦也。谓之媒讲者,如婚姻用媒以通两家情好之意。凡请行头讲事,先用银、布以纳之,名曰缚行头,使不二心也。大概苗易生衅,凡事因媒讲,亦息争端,此乃御边之一术矣。[6]
由材料可知:(1)行头媒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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