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管理规则
文书管理规则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文书管理制度化,以增进文书处理之品质及效率,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指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 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 承办部门 第三条 总收发部门 总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公司工厂所在地的总收发由其所属总务部门办理。总收发部门负责文书之收受及发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一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各公司总经理室或管理处为管理部门;
营业、采购、工务、资料、法律、服务、训练等业务部门的文书,得以各该业务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管理部门。
二各公司工厂所在地与外界来往属地区性文书,以其所在地之经理室或管理处或总务部门为管理部门。
三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厂、处、部、室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 四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
文书未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五条 主办及会办部门 一文书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为该项文书的主办部门,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则为该项文书的会办部门。
二本企业各类资料对外统一报送的主办、会办及提供部门。
□ 行文 第六条 行文类别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
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 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2.会议纪录及例行表报等的发送不必行文。
第七条 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借用 一对关系企业外机构行文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如下 1.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署名盖董事长职章 属政策性或影响公司重大权益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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