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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由当面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30 04:26:48     阅读:


  [案情]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以回郊区老家为由搭乘尚某某的摩托车。途中一处路上堆放两堆石砂,嫌疑人杨某对尚某某说:'你下来走路,这里路况不好,我帮你骑过去。“尚某某随即将车交由嫌疑人杨某骑行。杨某将摩托车骑过两堆石砂后,不顾尚某某追赶,加大油门径直将摩托车骑往临近乡镇方向。骑至隐蔽处后,杨某用摩托车上的螺丝刀将尚某某的摩托车牌照、挡风玻璃撬掉。后因燃料耗尽,杨某将摩托车寄放在煤矿旁边的一农户家。次日下午,尚某某在城区某加油站发现嫌疑人杨某,遂追赶杨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摩托车后被找回。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抢夺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手段表现为非暴力性和隐蔽性,隐蔽性即嫌疑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盗窃物据为己有,一般不考虑其他人对盗窃行为的认知态度。在盗窃行为中,失主往往对盗窃者身份一无所知。盗窃的结果表现为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將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本案中,摩托车处在尚某某视野范围内,杨某骑走时加大油门,发动机发出较大声响,杨某没有对车主尚某某做出遮掩行为,尚某某也清晰了解骑走自己摩托车的人为杨某。杨某的行为缺乏隐蔽性,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杨某不构成盗窃罪。
  (二)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的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尚某某将摩托车交给杨某,仅仅因为错误地相信了杨某,其行为看似属于受骗,但摩托车处在尚某某的监控范围之内,其主观上也没有将车处分给杨某的意思。杨某骑过石沙后,不但未向尚某某交还摩托车,反而不顾追赶,加大油门径直将车骑至偏僻处,撬掉车牌和挡风玻璃并隐藏起来。至此,杨某非法占有摩托车的目的已经暴露,其强行骑走摩托车的行为性质属'明抢“。综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尚某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强行骑走而取得摩托车,其最终取得财物的方式系凭借强力而非诈骗;尚某某是在当场发现并追赶之下被杨某强行将车骑走,绝非自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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