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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胎儿利益保护模式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33     阅读:


  摘 要:本文运用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提出逻辑自洽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划分方式:权利能力模式承认胎儿的主体资格,提供全面而完备的保护,一揽子解决其他模式存在的体系矛盾与适用不便等问题;类权利能力模式的实效取决于司法能动等外在因素;特定权利能力模式外延明確,权利清晰,但适应发展能力较弱;无权利能力模式不承认胎儿的独立价值。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类权利能力模式为主,兼具特定权利能力模式要素,仍有一定不足。保护胎儿利益应妥善解释《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抚养费请求权,重新界定自然人出生标准,并于条件具备时改为采用权利能力模式。
  关 键 词:胎儿利益保护模式;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16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9-0118-12
  收稿日期:2018-07-24
  作者简介:陈劲松(1984”),女,黑龙江延寿人,复旦大学2017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
  国内法学界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研究起于20世纪末,兴于21世纪初,因民法典编纂而备受关注。胎儿利益保护关系到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的互动,关系到法律与宗教、生物、科技等领域的相互影响,关系到法律规定内部的理念融洽与逻辑统一。本文所称'胎儿“,泛指未与母体分离的生命体;所称'胎儿利益“,包括胎儿的权利和胎儿的合法利益,即广义的利益。《民法总则》回应了胎儿利益保护需求,但仍未解决胎儿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等问题。本文旨在比较分析既有的保护模式划分,在澄清一些误解的基础上,运用理想类型方法提出新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划分方法,并结合现行规定与典型案例,分析在《民法总则》框架下胎儿利益保护仍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以更妥善地保护胎儿利益,实现胎儿利益与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一、胎儿利益保护模式的既有划分
  胎儿利益保护模式既体现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又体现于学者的理论学说,二者相互影响,且一定的模式背后存在相应理论观点。既有的模式划分总体上表现出三分法为主流、其他划分法为补充的特点,但这些划分方法都存在一定问题。
  (一)三分法
  三分法以尹田为代表,将近代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分为总括的保护主义,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视为已出生,如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个别的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例外情况视为有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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