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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理论预设与制度设计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36     阅读:


  摘 要: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关键词:法人;责任能力;意志;责任承担方式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在传统民法的法人本质理论中主要存在着实在说与拟制说之争,[从实质意义上而言,作为否认说的法人本质理论其实是拟制说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参见笔者的拙作。(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但在现代民法中这两者的争论逐渐被淡化,主要原因是很多学者认为这一争论的无意义性,不能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构造提供有益的指导。在笔者看来,法人制度中任何一个具体的规则和制度设计都是以特定的法人理论作支撑的,同时也只有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去省察法人理论,才不至于使该理论流于空泛,而对于法人侵权责任制度的讨论恰恰就是一个反思传统法人理论的契机。传统民法理论一般将法律上的行为区分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对于法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问题,传统民法是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上如果从法人的存在价值基础来看也确实不应该有争议,因为法人就是为了集散权利义务的工具,如果质疑法人承担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话,那其实就是质疑整个法人制度存在价值。争议或质疑倒是经常出现于法人对于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上,因为此时会出现法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及法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前者涉及法人责任承担的基础理论问题,后者为法人侵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法人的责任能力与意志
  
  传统民法为了能够为法人构建起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对法人理论中的拟制说进行批判,基本理由是拟制说坚持了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所以也就不具备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继而也就无法为法人在理论上建构起一种责任能力[1]。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批判者一般指出拟制说眼中的法人的行为是被其机关代理的,而代理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侵权行为自然不能属于代理的范围,法人自然也不能对超越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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