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背景下电信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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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概述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销售商品或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商品或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避免重复征税和推进协作专业化是增值税的两个优点。
营业税是属于流转税类的一个主要税种,它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税。营业税不具有上述增值税所具有的优点。为了体现税收的调节作用,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出台,从次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地区最先开始实行。
(二)营改增的历程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营改增从2012年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率先开展试点,充分体现国家税收的调节作用,同时也非常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1.第一阶段:试行阶段。营改增的试运行阶段的时长为一年零八个月,从2012年元月1日开始,截至次年8月1日。2012年1月1日开始率先在上海试点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试点地区新增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对前者增收11%的增值税,对后者征收6%的增值税。2012年12月,又将北京、天津、江浙地区等11个省市增加为试点地区。到了2013年8月1日,则开始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并且增加了试点行业的种类。
2.第二阶段:全面推行阶段。从试运行阶段结束一直到现在,都属于营改增改革的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阶段。
二、电信业的营改增
(一)电信业营改增内容概述
在营改增之前,电信业一直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的统一比例税率3%来征收营业税,并且对附加的赠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在实施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4143号文件中的指示,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中。此后,对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而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将电信服务细分化分为两类,第一类:基础电信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对第一类业务适用11%的比例税率征收,对第二类业务适用6%的比例税率征收;与此同时,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附加赠送行为分类别按照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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