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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范及实证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7-17 05:55:37     阅读:

2005年4月16日,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00205.SH)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在有关增发新股的4项议案的表决中,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71.43%股权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600.HK以下简称中铝)出人意料地投下反对票,致使该项增发计划流产。然而,在2005年1月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中,中铝还声称将以现金认购部分增发股份以支持山铝的发展。在我国十几年的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大股东否决上市公司的融资议案是十分罕见的。

按照大股东中国铝业董事会秘书室律师的说法,中铝否决公司的增发方案主要在于中铝计划回归国内发行A股,山东铝业的增发方案与中铝在A股市场的IPO存在冲突,故停止支持山东铝业的增发方案。依笔者看来,原因不止这些,山东铝业上市后迅猛发展与母公司中铝形成了竞争关系才是原因的根本。

中铝否决山铝增发方案无疑违反了其在山铝上市时的承诺。山东铝业在1999年IPO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述:'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草案)》中已作出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与大股东的意思相反,山东铝业近80%的流通股股东支持公司的增发方案,他们看好山东铝业作为两市唯一一家生产氧化铝的上市公司在国内氧化铝价格高涨的市场环境中的发展前景。中铝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以社会公众股东为代表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少数股东不像控股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因此,从1976年的德国开始,各国均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定来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从而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1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

早期公司法理论对控股股东主要是从资本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并依据资本多数决定原理根据单纯的数量标准,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足可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 但随着股份有限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股权的分散、股份的频繁流动以及投票信托制度的建立,公司的股东往往无须持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就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控股股东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方式有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现代一般认为对'控股“的理解应掌握三点:一是要有支配公司的意思;二是对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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