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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在司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17:50     阅读:


  【摘要】:对于法律方法,我们所达成的一个共识就是: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解决法律问题所适用的方法。本文试图通过中德两国在遗产继承领域涉及到善良风俗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的两个极其相似的典型案例,分析中德两国的法律工作者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共同的法律难题时如何使抽象的规范与具体的个案事实相适应从而得出各自不同的法律判断的过程,从中差异比较得出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来处理个案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律方法;道德;善良风俗;法律判断;法律事实;法律原则
  一、中德两国依善良风俗原则所审理的两起典型案例[1]
  案例一是2001年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遗嘱继承案,案件如下:1963年蒋某与黄某(男)登记结婚,1996黄某与张某相识后,公开同居。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2001年4月,黄某订立书面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某所有。“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黄去世后,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之后,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定蒋某依遗嘱履行。案例二[2]是德国1970年的一个判例,和我国四川泸州的遗嘱继承案非常类似。已婚但是没有子女的男被继承人从1942年至1965年死亡时至,一直同同样已婚、但是在1964年离婚的M女士同居生活,男性被继承人死后,M女士依据一份被继承人于1948年2月28日所立的内容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自己的自书遗嘱,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柏林州法院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条无效为由,驳回了M女士的诉讼请求。M女士不服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判决M女士享有1/4的遗产。
  由上述分析所得,这两起案件发生在中国和德国,类似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审判结果。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了遗嘱继承的问题,在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也都诉诸法律原则断案。从形式逻辑三段论的结构看,两国所依据的法律和案件事实是相类似的,但是结论却是相反的,在中国的判决中,法学界、法院于社会公众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反应。[3]
  二、在中德两国案例下看待道德立场的法律判断
  历史循序渐进发展到现在,中国的法治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国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国内一直进行的司法改革,促使先进的法治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与之形成鲜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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