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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重构我国公民诉讼代理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07 21:03:07     阅读:

[摘 要]当前,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传统的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价值理论的分析和制度基础的探讨,尝试提出完善我国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些设想。以期待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诉讼代理制度;现状;重构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助他人的帮助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司法保护,由此而产生了诉讼代理制度。在我国,律师代理与公民诉讼代理共同构成诉讼代理制度。相对于律师代理,公民诉讼代理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中,非律师的普通公民受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代为当事人处理部分或全部诉讼事务,并将法律效果归于当事人的一种活动。

一、我国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存在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立法回应司法现实的结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源于法律所固有历史继承性。进入近代以前,公民诉讼代理就在我国存在已久。再加上苏联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有在根据地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做法确认了公民诉讼代理。(二)深受特定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的结果。社会主义制度被确认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极为高涨,不少人认为,公民参与的事务越多,民主化的程度就越高,因此,公民参与诉讼代理也成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三)是实行计划经济以及采用职权主义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政治、生活关系都较为明确和简单,诉讼案件的涉及的领域十分狭窄,因此对法律实践人员的专业化的要求并不高。同时,我国采取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强调法院在诉讼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公民作为代理人是基本能够适应当时诉讼的要求。(四)是对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补充。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众多的律师成为'右派“,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也随即夭折。直到1979年,律师制度才恢复重建,律师的数量极为有限,普遍素质也不高。[1]另外,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十分落后,当事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一方面,社会法律关系呈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了确认,但是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具体措施配套,相应的管理也没有到位,使得以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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